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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影院变相推销3D眼镜……这些商家被处罚

餐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观看3D电影让观众购买3D眼镜、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脆毛肚……4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今年以来,民生领域所查办的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

案例1:

推广虚拟货币“万福币”牟利被罚

2023年1月28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某推广宣传虚拟货币“万福币”及“中券资本”等传销项目,以高额回报为由,组织发展会员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30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万州检意〔2022〕11号),认定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万州区推广宣传虚拟货币“万福币”及“中券资本”等传销项目,以高额回报为由,发展会员达305人,472个报单账户,涉案金额828.42万元,实际提现资金为1.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销售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被立案侦查

2023年4月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销售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调查处理。

2023年3月30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保健按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收银桌抽屉内摆放有黄金伟哥、虫草补肾王、肾宝片、纯爷们等性保健食品。经执法抽样送检,上述性保健食品添加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在明知上述保健食品中添加有药品西地那非的情况下,仍多次采购并高价销售给进店顾客,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交至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3:

液化石油气以假充真,二甲醚含量高

2023年2月24日,璧山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燃气公司销售的25瓶液化石油气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二甲醚含量82.92%,被判定为不合格。

璧山区某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璧山区某燃气公司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23年3月17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璧山区公安分局侦办。

案例4: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受处罚

2023年3月3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0#车用柴油3升,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并处罚款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依据《重庆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餐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被罚1000元

2023年1月19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10月3日晚,6名未成年人到当事人门店就餐,并共同饮用了12瓶啤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瑜伽馆关门停业不提供服务列入“失信名单”

2022年 10月9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瑜伽馆对消费者服务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并将负责人钱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了《某瑜伽会员合同》,关门停业拒不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对涉及的消费者会员50余人,涉案金额近10万元,且不退还消费者的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经典八益”碰瓷“八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 1月 12日,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俱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经典八益”标识成品、半成品床垫50张、“经典八益”床垫包角2019个、“经典八益”画纸106张、“经典八益”产品使用说明书61份,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标识为“经典八益”的床垫,经“八益”“八益By及图”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仿冒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影院变相强制让消费者买3D眼镜被处罚

2023年3月15日,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影城有限公司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万元,并处罚款1.8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购票小程序显示内容“观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店堂内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购买或自带3D眼镜、拒绝为消费者提供观影必备的3D眼镜,实际上就是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将自身应该承担的义务拆分开,转嫁给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自己养殖场鲜蛋用他人包装销售被罚

2023年3月16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禽养殖场使用他人外包装对外销售鲜鸡蛋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外包装纸箱585个,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耀渝”“峰顶山”和“恒和源”三个注册商标,在垫江县蛋鸡养殖业排名前茅。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于2022年12月22日,以4元/个的价格从重庆某包装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纸箱1000个,在未获得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养殖场产出的鲜蛋装入“某某”蛋业的外包装箱并使用其包装箱对外销售鲜蛋,共计使用他人外包装纸箱销售鲜蛋415箱,销售款为6.83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过保质期的毛肚重新包装售卖遭重罚

2023年3月31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1150袋匠心脆毛肚,并处罚款20.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产了1160袋匠心脆毛肚,保质期均为90天,因受疫情影响而滞销。2023年2月,当事人为了减小损失,内部决定将上述滞销且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匠心脆毛肚,通过查验、拆袋、重新涨发等工序处理后投入再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1:

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假报告

2023年3月17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安检报告编号为000026(渝AB***)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底盘部件检查”项目未填写,无任何检测结果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2:

电子计价秤不合格被没收并责令改正

2022年12月29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衡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ACS系列电子计价秤39台,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北区某衡器经营部销售的39台ACS系列电子计价秤经抽样送检,检定结果均未打铅封,其中3台还存在示值超差,检定结论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3:

“某某山泉”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3 年3月15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山泉水厂生产销售的“某某山泉”桶装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某某山泉”桶装饮用纯净水23桶,没收违法所得49元,并处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云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某山泉”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4:

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被罚

2023 年3月13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连体式无菌型175XL)1680件,没收违法所得2.08万元,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监督抽检,其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5:

重庆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压缩天然气”

2023年2月27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23.87元,并处罚款1.7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经抽样检验,水项目不符合GB18047-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编辑:李周芳

责编:蒋艳

审核:吴忠兰